本文介绍了我们与 AI 公司开展项目的合作方式,这些项目可能成为公众了解风险的依据。本文发表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我们预计今后还会更新。
在 METR,我们收集并公布证据,研究人类是否可能大规模失去对 AI 智能体的控制。我们与 AI 公司合作,开展评测、评估和调查,1并公开相关证据。人们日益期待这类自愿合作能提供来自外部机构的“安全保证”,因此,我们想阐明自己的看法。本文将介绍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工作方式,以及实际做法。
我们的出发点
我们的目标是: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独立的 AI 失控风险证据,让公众、政策制定者和研发机构都能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自行做出决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收集高质量的具体证据,并公布我们的发现。此外,我们也可能与公司或监管机构合作,就尚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提出意见,2审查风险报告,或独立判断风险相关说法是否成立。不过,许多相关说法涉及科学上尚无定论的问题,无法直接验证。
我们认为,自己的职责是为公众收集证据;我们无意决定公司应如何开发或部署智能体。关于前沿 AI 的决策很可能涉及复杂且利害重大的判断,而这些判断所依据的科学认识仍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决定不应闭门作出,更不应由任何一家机构独自决定。相反,面对当前的局面,我们认为必须公开讨论两个问题:根据现有证据,风险有多高,以及多高的风险可以接受?
我们的工作方式
公众要正确理解我们的工作成果,就需要了解相关工作流程、制约因素和激励因素。例如,在评估中,与 METR 合作的 AI 研发机构若删去了重要的风险证据,就应让读者知道。对于直接影响公众理解 AI 开发风险的合作项目,例如部署前测试、风险报告审阅和风险评估,METR 目前采取以下措施:
- 工作流程透明度:3我们会按照流程透明政策,向公众清楚说明与公司合作时面临的限制。这些信息至少应包括:
- 范围和时长:我们应公开说明双方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持续时间。
- 访问权限、数据和资源:如果我们的访问权限受到限制,我们应公开说明这些限制是否影响结论,并尽可能说明具体受到了哪些限制。
- 信息删隐:如果公司删隐了信息,我们应公开说明删隐的信息是否对结论有重要意义,并尽可能说明删隐的具体情况。
- 其他约束:我们应公开说明工作中受到的、可能对我们的结论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正式限制和非正式压力。
- 独立性透明度:我们会按照利益冲突政策,向公众清楚说明工作人员的相关利益冲突。
- 财务和运营独立性:同样按照利益冲突政策,我们会确保 METR 在财务上不依赖与我们合作的 AI 公司,在机构内倡导公正无偏的工作作风,并在组建风险评估团队时,让与受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的员工回避。
- 保密和安全:我们会按照保密和安全工作规范,以及与 AI 公司签订的协议,妥善保护这些公司提供的非公开信息和访问权限。
我们还力求遵循以下原则,尽量减少公众对我们判断的依赖:
- 证据和方法透明度:我们力求充分、详细地公开各项发现所依据的证据,让其他外部专家能自行判断是否认同我们的结论。我们也希望以便于他人独立分析的方式公布收集到的证据。为帮助读者理解这些证据,我们还力求详细说明证据来源及其局限(例如数据不完整或不可靠);也会说明所用方法及其局限(例如使用 AI 智能体分析所带来的限制)。
- 持续更新、及时发布:即使无法完整回答工作范围内的某些问题,或无法得出有把握的结论,我们也力求频繁发布报告,并持续更新,让公众及时获得证据。
- 一致性和公平性:我们希望采用的工作方式,既能让公众比较不同公司的报告,也能让各家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有动力与我们或类似的外部机构合作。
下一节会更详细地介绍我们以往如何按上述方式开展工作。
实际做法
在与 AI 公司合作数年后,我们形成了上述工作方式。例如,今年 5 月发布的试点版《前沿风险报告》就记录了类似做法。4这份报告是在我们与 Anthropic、Google、Meta 和 OpenAI 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除了自身经验,我们也参考 AI 评测领域其他机构的工作。
METR 以往工作的实例






通常,我们会公开说明工作中的限制,包括协议条款、报告发表前须经过的流程,以及公司对信息的删隐情况。例如,OpenAI / Hugging Face 事件调查报告专设了一节,说明调查范围、时间安排、访问权限和调查局限。调查人员还在正文和脚注中标明了哪些地方的信息被删隐,并在部分情况下说明了原因。我们发现,一种行之有效的安排是:METR 保留一项权利,无需公司同意,就能在报告显眼处附上“删隐说明”。如果公司删去了对总体结论很重要的信息,却不允许我们充分说明删去了什么,这份说明就能指出这一点。这样,AI 研发机构与 METR 讨论删隐内容时,能把重点放在一个问题上:删去这部分内容是否会改变报告的总体结论。同时,具体措辞仍有调整空间,也可以改换表达方式。除了公司对报告发表的正式控制权,我们也尝试讨论较为间接的非正式压力:这些压力同样影响公众最终能看到哪些证据。
我们的网站、近期的资助情况更新和利益冲突政策,介绍了我们为保持独立、处理利益冲突采取的部分措施。我们认可,其他机构在独立性问题上作出不同取舍,也可能有价值。不过,迄今为止,我们选择不接受前沿 AI 公司的付款或捐赠;也曾拒绝会使 AI 公司对我们产生影响的资助,例如来自 AI 公司高管或基金会的资助。虽然我们获赠了大量模型使用额度,但我们确保,即使需要为所有免费获得的 token 使用额度付费,也有能力承担,不会实质影响运营。
即使采取了这些措施实践仍表明,在当前的自愿合作机制下,要确保我们有足够的独立性来收集和公布证据,仍然十分困难。我们依然需要合作公司自愿参与、提供访问权限,并允许我们发表成果。许多情况下,我们依赖的信息无法核实或未经核实,而且可能经过有意误导我们的筛选。即使公开说明了局限,公司仍可能行使拒绝提供访问权限或删去信息的权利,控制公众能从我们这里获得哪些证据。
附录:流程透明政策
以下节选自 METR 的一项政策,内容截至 2026 年 10 月为现行版本。
我们如何说明与 AI 公司的合作
在与公司开展任何可能被视为向公众提供安全保证的新合作时,我们都力求确保:
- 披露权:我们有权单方面披露以下信息:5
- (a) 合同对我们披露或发表信息的限制;
- (b) 我们须遵循的外部审查、信息删隐或批准流程;
- (c) 我们受到的非正式限制或压力;以及
- (d) 上述 (a) 至 (c) 项应如何影响相关受众从我们的工作中得出的认识。6
- 主动披露:只要这些信息可能影响他人如何理解我们的工作成果(或未发布工作成果这一情况),我们就会切实披露这些信息。
我们发现,这其中的分寸很难拿捏。公司希望保护那些分享给我们的敏感信息,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然而,这也意味着,公司终究希望由自己来决定我们哪些内容可以发表、哪些内容不可以发表。除此之外,公司惯常采用的法律协议有时也会与流程透明方面的要求产生冲突。举例来说,某些保密协议甚至规定,签署这份协议这一事实本身也列为保密事项。
我们仍在持续改进如何在与公司的合作中落实上述要求。并非所有过去或正在开展的工作都达到这个标准。目前,我们认为较好的实践包括:
- 我们可以自由披露至少以下信息:合作的主要条款,以及任何有关信息删隐和发表的条款细节。
- 我们可以自由发表不泄露机密信息的一般性看法(例如对 AI 风险总体状况的判断),即使这些看法可能参考了合作中获得的信息,也无需公司审查或批准。
- 我们可以自由说明,最终获得的访问权限是否足够,以及信息删隐情况是否得到了充分披露。
- 为工作流程中的各个步骤设定时限(例如公司进行信息删隐的期限),确保及时分享工作成果。
- 在条款中约定,允许将机构内部隔离管理的信息与 METR 领导团队分享,至少确保领导团队能够就合作相关事项寻求法律意见。
- 我们拥有工作成果的所有权或充分的许可权,确保公司无法撤销我们查看自己报告的权限,也无法阻止我们向员工分享报告。
其他情况
总体而言,当 METR 的产出、品牌或对某项合作的参与被呈现给某些受众,作为有关风险水平的证据时,就应适用这些政策。(暗示这种联系也包括在内。)以下是我们目前努力坚持、或未来希望坚持、但尚未正式确立的其他流程透明做法:
- METR 审查:我们力求让 AI 公司在公开信息时,清楚说明 METR 的审查程度。也就是说,公司描述 METR 提供的监督程度,要么采用经过我们审查并批准的表述,要么说明 METR 尚未审查或批准这些表述。
- 扩展到政府合作:我们力求在与政府合作时也遵循类似原则。截至 2026 年 8 月 28 日,我们没有签署过限制我们保持流程透明的政府合同,目前预计也不会签署此类合同。
我们也开始在新合同中加入条款,保障我们向合作 AI 公司的董事会和员工公布工作发现的权利,但尚未就此确立最佳实践。
这项政策不排除哪些做法
这项政策不妨碍我们:
- 签订对我们施加限制的协议(例如,仅允许我们发表某些类别的信息,或仅允许我们以特定方式与监管机构交流或合作)。7
- 给予合作方否决我们具体工作成果的权力,前提是我们有权公开说明合作方拥有这种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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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据 PACT AI 的文章《AI 评测人员并非审计人员》所列的分类,区分 AI 评测、评估、调查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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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公司的许多工作内容都不对外公开。METR 这样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在获得许可后,查看并解读这些机密信息。例如,AI 公司可能不愿向公众公布某次严重安全事件的全部日志,但愿意向 METR 提供这些日志,供外部审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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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时也将其称为“元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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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版《前沿风险报告》专设一节,说明报告形成的过程,并按照 AI Evaluator Forum 的 AEF-1 标准,记录访问权限、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流程细节。我们打算在未来的报告中更经常使用这份 AEF-1 披露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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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在现有合同条款中正式写明 (a) 和 (b) 两项。(c) 项目前默认允许披露,今后我们可能将其明确列为不受保密限制的内容。(c) 项包括:主观上感到压力;需要维持研发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合作的投入意愿;不确定研发机构今后是否还会参与合作;与研发机构的研究人员沟通受到限制;法律相关流程造成大量延误等。 ↩
-
理想情况下,我们还应有权说明:我们认为信息删隐或其他修改是否妥当,以及这些改动是否改变了某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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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我们甚至可以签署本身也须保密的保密协议,前提是这不会影响我们现有的任何发表评论的空间,而且该协议不属于某项会被作为监督工作或有关风险的证据向任何受众展示的合作安排。 ↩